曾莉华(部长)
团委宣传部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闽南科技学院团委宣传部在学校党委、学院团委指导和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学院团委负责,受院团委监督。
第二条 团委宣传部以“宣传、教育、求实、奋进”为工作方针,始终坚持育人为本的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舆论导向,立足本职、拓宽视野,全面开展院团委的各项宣传工作。
第三条 团委宣传部是院团委下设的宣传部、组织部和实践部三个职能部门之一,负责院团委各项活动的宣传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为规范院团委宣传部工作而制定。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团委宣传部由部长、副部长、委员和各系宣传部部长、副部长、干事组成。
第六条 团委宣传部干事自愿报名,推荐上报至部长处,经考核通过后方可录用。
第七条 换届选举时,宣传干事名单确定后需报院宣传部及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能
第八条 围绕学院党政中心工作,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个时期校团委的工作重点,制定宣传工作计划。
第九条 配合院团委各部门及时做好各方面的宣传工作,办好团刊,结合重大节日、纪念日办好橱窗板报,并做好相对应的海报宣传工作。
第十条 宣传好人好事,选择有典型意义的工作和活动进行宣传、报道,针对学生中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相关意见。
第十一条 对各种学生刊物及海报、宣传标语进行管理监督,确保其内容健康。
第十二条 完成学院及上级团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人员职责
第十三条 部长——部长领导并负责宣传部的整体工作,负责制定宣传部工作总体规划及年度方向,审批活动策划书及宣传部经费并交由办公室报销,定期召开宣传例会,协调院内宣传工作的进度。
第十四条 副部长——副部长协助部长组织宣传部的日常工作,及时向部长反映宣传部的最新动态,提出对宣传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宣传部的总体考勤工作,监督各干事日常工作的开展。
第十五条 团委宣传部干事的工作受部长和副部长的直接领导和监督。
第五章 干事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应具备较强的责任心,上进心和自信心把纪律放在工作的重要位置。
第十七条 实行严格的责任制既实行分工制度,并追究其责任。
(1)每周的工作都设有一个负责人(宣传部所有干事进行轮流,干事须服从责任人安排)。
(2)负责人的工作要求:前期的准备工作,包括领取钥匙、登记“宣传用品使用表”、组织协调工作。 认真执行,监督每期的宣传工作。每次任务结束后,做好参加人员的登记工作,并将办公室的钥匙归还部长或副部长,并向其汇报工作情况,由部长或副部长对此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重视“效率、质量”,及时完成所分配的任务,并及时反馈同学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九条 每学期末,部长从干事的工作态度,工作质量等方面对其进行考核。
第六章 会议与考勤
第二十条 为适时总结经验,改善工作,形成统一、正确的近期工作计划,及时准确、有效地组织管理院团委宣传工作,团委宣传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宣传部会议。
第二十一条 会议的参加者包括部长、副部长及所有宣传部干事;
会议内容主要包括:
(1)登记到会人员,以备日后考察
(2)统一安排每周工作
(3)总结每周活动状况,活动信息,每次会议要做好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参加例会者不准无故缺席,若有特殊情况需向部长请假,会后主动了解例会情况,保证本部门宣传工作的顺利展开。
第二十三条 有无故迟到者、缺席者,如实记入会议记录,累计到规定次数时,视情节给予酌情处理。
第七章 部门财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便于管理与有效地保管学院宣传部财产,团委宣传部的办公室钥匙由部长、副部长负责,干事轮流管理,如有需要使用办公室者,必须向部长请示,填写借用单及物品使用登记表并及时归还钥匙。
第二十五条 宣传用具在使用期间应节约避免浪费,珍惜爱护宣传用品,每次使用后则应加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 团委宣传部对于需要添置的物品,应提前统一上报至部长处并及时到院保管室领取。
第二十七条 制定宣传部工作室责任书,由部长负责,使用工作室时应妥善保管工作室中的一切物品,部门干事定期轮流打扫办公室的卫生。
第二十八条 团委宣传部代为管理学院团委的投影仪幕布,如需借用则需要找部长拿申请单进行填写,填写完毕需要团委老师签字,把申请单交给部长之后才可借用并且由部门人员进行操作,如不是本部门操作原因出现问题则由借用组织负责。
第二十九天 团委宣传部负责学院微博大屏幕的申请,话题申请组织应在一个星期向部长申请,填写申请单,填写完毕需要团委老师签字,把申请单交给部长之后才可开设话题。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条 团委宣传部通过组织举办各种形式的活动加强学院内外对团委宣传部的了解和信赖,发挥团委宣传部的特色。活动前,负责人要有详细的策划书及经费预算上报部长处审批,并转送团委书记审批及备案;活动结束后,负责人及时做出书面总结,并上传至两委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团委宣传部主要以奖惩为手段,鼓励先进,鞭策不足。对团委宣传有突出贡献的干事经认定后,给予通报表扬。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团委宣传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本制度进行必要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院团委宣传部。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