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工作,事关国计民生。每一起安全生产事故背后,都有未能受到充分重视的安全隐患。近半年来,河南、江苏、福建、山东、山西、河北等地,先后发生造成较大影响的火灾、爆炸、道路交通等公共安全事故,有的还是重大涉险事故,呈现事故多发态势,凸显出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对此,应急管理部门已作出一系列部署。对各单位与各级有关部门而言,唯有把对人民群众安全的关切意识融入日常工作,抓好安全生产,才能真正做到对公共利益负责。
近日,某地两单位之间,发生了一起因大楼安全隐患而起的租赁合同纠纷。其中,出租大楼的是一家国有单位,此前与承租方签订了长期合同,由承租方负责大楼经营。然而,在合作过程中,出租方通过安全检查发现:承租方对安全生产工作松懈怠慢,导致楼内经常出现各种安全隐患。尤其令人触目惊心的是,这里有的转租商户还将燃气与炭炉并排设置,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出租方本着对出入人员安全负责的态度,要求承租方展开整改,但承租方长期不配合、不作为。于是,在承租方违反合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房租后,出租方提出解除租约,以此根除安全风险,可承租方不仅不愿对大楼安全负责,还拒绝在自身存在违约行为的前提下解约。双方只得对簿公堂。
面对这起案件,两审法院的判断,大相径庭。一审法院根据合同中的明文规定,认为出租方的要求合理合法,要求承租方退租。但是,承租方上诉。二审法院依然认定承租方违约,却以“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以及“疫情因素”等理由,驳回了原告的相关诉求,而未予考虑出租方在审理中关切此事的核心理由,即大楼在承租方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
必须承认:单就租赁合同纠纷而言,承租方的违约情节是否符合“轻微”标准、“疫情因素”能否作为其抗辩理由等,自然应以司法机关最终裁定为准。不过,从安全生产的角度出发,这一结果不得不说令人遗憾。
一栋商户众多、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长期暴露在显而易见的安全风险之下,已发生多起事故,仍未能唤起运营方的重视,不仅是该栋物业的所有者放不下心,工作、生活在周遭的人民群众也难以安心。靠物业所有者“干着急”,承租方不上心,已经无法解决问题。按理说,相关安全主管部门都该行动起来,采取有力手段使运营者切实负起安全责任,而不能坐视安全的“窟窿”越来越大。
值得探讨的是,司法机关在审理同类案件时,也应综合考虑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避免安全风险的制造者“浑水摸鱼”、借其他理由蒙混过关。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司法工作者还应通盘考虑更多相关因素,遵从统一标准,确保案件的每个细节都经得起全方位检验,“让人民群众安心放心”。
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不止于特定个案。在全国各地,不乏人来人往的公共建筑,在一般大众难以看到的角度上,存在危险乃至致命的安全隐患。对此,直接对这些建筑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与个人,无疑是第一责任人,必须做到守土有责,有担当有作为。与此同时,从主管部门到司法机关等权威部门,也应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时刻绷紧“安全弦”,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卫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安全生产是民生大事,一丝一毫不能放松,要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站在人民群众的角度想问题,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守土有责,敢于担当,完善体制,严格监管,让人民群众安心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