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俊文(部长)
闽南科技学院社团管理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由我院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学生社团活动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式,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引导学生适应社会、促进学生成才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规范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充分发挥社团的育人作用,根据国家法律并结合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团委授权社团管理部(以下简称“社团部”)作为学生社团管理机构对学生社团进行管理。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根本宗旨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动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大学生素质拓展;
(三)发挥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团组织活动。
第五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社团成员,必须是经学院正式注册的闽南科技学院在读学生,不接收校外人员参加。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注册及招新
第六条 社团发起人必须自愿接受校团委指导和社团部的管理,遵守社团部章程。社团必须配备至少一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熟悉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指导教师一经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须向社团部备案,报院团委批准后,由社团部存档。
第七条 社团的成立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上交基础材料一份。基础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发起人名单(签名)、会长简历、社团章程、指导教师意见等;
(二)经社团部初审通过后,领取并填写《闽南科技学院新社团成立申请表》;
(三)递交新社团成立申请表后,社团部对成立该社团提出初步意见,上报校团委;
(四)校团委讨论通过后,由社团部按规定的审批手续和形式给予批复,社团成立后,社团名称前冠以“闽南科技学院社团管理部”,并予以公告,领取并填写《闽南科技学院学生社团注册表》,报社团部存档。
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院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
(二)发起人中有受过校规校纪处分的或曾是不合格社团的主要负责人的;
(三)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并存在不当行为被检举的;
(四)无有别于其他社团的特色品牌活动的;
(五)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社团的人数未超过30人的;
(六)以营利和商业经营为目的的。
第九条 已申报成立,但尚在审批之中就开展活动的准社团,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取消成立资格;造成恶劣影响的社团,对其负责人按学院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 社团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对未获批准的成立申请,社团部须提出不予批准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或被取缔后仍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且不听劝阻者,社团部将协同学院有关部门强行停止其活动,并对其负责人按学院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各学生社团在每学年开学初填写《社团年度注册表》,报社团部存档。在注册表中应写明社团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本学年工作计划,并附指导教师信息表、全体社团会员名册。
第十三条 各学生社团在学期末提交学期工作总结材料和干事工作考核评定成绩,交社团部存档。
第十四条 各学生社团每学年招收新会员工作在社团部的指导下进行。由社团自行决定一次纳新或是常年纳新会员。选择一次纳新会员的社团在完成招收新会员工作后,需在一周内将会员招收情况、注册情况等材料交社团部备案,同时将收取的全部会员费交社团部统一管理;选择常年纳新会员的社团,由社团部评议部统一发放当月新增会员卡并收缴经费,新增经费统一交由社团部暂管。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该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学年举办一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社团章程;
(四)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五)决定社团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各社团召开会员大会,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并及时通知社团部,主动接受社团部考核和监督,并将大会议程、内容及形成的决议报社团部备案。
第十七条 社团会员大会议程做出决议,必须有该协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到场,并且有半数以上会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八条 各学生社团设会长1名、原则上副会长不得超过2名,干事人数不得超过15人(若需要增加人数,需向社团部提交申请)。会长、副会长为社团负责人;不得设立主席团、理事会、职能部门等机构;不得设置主席、理事长等职务;不得设置超过8个工作组,每工作组只设一个负责人,由会长、副会长或干事兼任。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的选举,需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过程由社团部监督。特殊情况下可由校团委和社团部任命临时负责人。未按要求产生的社团负责人,校团委不给予认可,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该社团警告直至取缔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思想作风端正,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服从上级领导,接受社团部监督的;
(二)生活作风端正,维护社团部声誉,在同学中产生良好影响的;
(三)胜任现职工作,接受调动安排的;
(四)任职期间上一学期学习成绩绩点在2.0以上的;
(五)有与所任职务相当工作能力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社团部撤职的或被宣布解散的社团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三)在本职工作中,有两次以上严重失职或不按时完成工作的;
(四)在竞选过程中,有舞弊等不良行为的;
(五)团委或社团部认定的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
第四章 社团干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干部指社团会长、副会长、干事。社团主要干部原则上不得在其它学生社团担任职务。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干部每学年工作由社团部组织考核,考核标准参照《闽南科技学院学生社团干部考核办法》,并将考核成绩存档备查,以及作为社团换届候选人资格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优秀社团干部评定参照《闽南科技学院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暂行办法》执行。社团部结合社团会长的考核结果和各学生社团民主考核成绩评定“优秀社团干部”。
第二十五条 对不称职的社团负责人,社团部有权实行罢免。对违法或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的社团成员,社团部有权取消其社团成员资格。
第五章 社团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社团成员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内部管理和活动情况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七条 若学生社团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或校规校纪,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社团部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注册并缴纳会费。
第二十九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六章 学生社团活动规程
第三十条 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进行。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不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前提下安全有序的进行;学生社团不得进行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宗旨不符的活动。各社团活动内容应与自己社团性质相适应,不应超越自己性质所规定的范围,严重超越活动范围经提醒仍不整改的社团,将被强制注销。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如需收取学生报名费、参赛费等活动费用,须经社团部复核,报校团委批准。收取的活动费用由社团部实行项目化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经各自指导教师同意后,并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社团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三条 除因社团参加学院指定的大型活动或社会重大活动、校外重大比赛,并经校团委批准外,社团会员在社团活动与教学计划安排的课程发生冲突时,一律不得请假。因擅自参加本社团活动而不上课者,依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按旷课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在每学期初,应向社团部上报学期活动计划、活动经费预算和全部活动方案。活动策划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任何社团不得以“闽南科技学院”、“校团委”、“社团部”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十五条 由社团部统一将以往各社团活动策划书整合成一份总的社团活动项目策划书。各社团如需举办活动仅需从项目书中选取相应活动的策划方案,修改主题、时间、地点、经费等内容。社团负责人将修改的策划书电子版提前一周发至相应的委员处,由委员初审并统一汇总将电子版发到社团部部长处审批。无异议后,通知其可以打印并送交社团部指导教师处审批签字(此前如有异议,社团部部长将事先跟指导老师沟通);审批通过后材料交由社团部办公中心室存档。
第三十六条 在不违反学院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各学生社团活动原则上根据章程自行开展。如拟开展的活动涉及以下任一条内容,需向社团部报备,同意后方可开展:
(一)活动场地涉及学院重要场所的(如学生活动中心、学术报告厅、评建办等);
(二)活动需邀请校外嘉宾的(如评委嘉宾、主讲人嘉宾等);
(三)活动涉及集体外出等有安全隐患事项的;
(四)以学院或学生组织名义对外交流的。
第三十七条 如拟开展的活动涉及以下任一条内容,需提交策划书,待审批后方可开展:
(一)学院交由社团承办的比赛/活动或本社团比赛/活动对象面向全院学生;
(二)活动策划有奖金设置(奖金由学院承担)。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开展任何活动应主动通知并接受社团部对活动的监督和考核,同时认真做好活动总结,并及时将活动总结、新闻稿、照片交社团部存档备查。学生社团举办规定范围内的活动,须填写《活动申请表》,写好活动策划书,经社团部审核后方可开展。学生社团校外活动,还需填写《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审批表》,经社团部审核报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开展;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举办讲座、交流等活动,须填写《讲座申请表》,上交主讲人的简历、讲稿等相关资料,交社团部审核后报校团委审批。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未按程序审批、不遵守学生社团活动规程擅自举办活动,视情节轻重,予以该社团警告直至取缔处分,并对其负责人按学院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 社团负责人或其主要成员以社团名义或与多名社团成员进行的活动视为社团活动。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 社团活动悬挂宣传条幅、摆放宣传展板时要社团部批准,并遵守学院相关规定。社团张贴广告、公告等必须署名,未经批准备案擅自张贴通知、广告的社团活动视为违规。
第七章 学生社团名称、印章及对外宣传、联络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社团名称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团、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
第四十三条 社团部有且只有一枚社团部公章,社团不得私自刻制印章。私刻印章的社团,社团部有权予以该社团警告直至取缔处分。
第四十四条 对外宣传
(一)学生社团可以制作会员证等物品,社团负责人在印制名片和会员证时,内容要属实,并必须醒目注明“学生社团”字样;
(二)社团接受社会媒体采访,或者进行其它形式的对外宣传时,必须定位于学生社团,并且必须醒目注明“学生社团”字样。
第四十五条 对外联络
(一)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即与校外的单位组织相关联的活动)前须上交一份详尽的活动申请,经社团部审核报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学生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强调学生社团身份,不得盗用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三)学生社团在与校外单位或组织办理赞助或合作等事宜时,若有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必要,必须先上报社团部备案再由校团委审核批准,以校团委的名义与该单位或组织签订合同或协议。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章规定的社团,由社团部依据有关规定对该社团以及社团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章 学生社团财务及社会赞助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采取自筹、社会赞助和学院支持相结合,以自筹为主的原则,社团的内部活动原则上使用会费,学生社团举办大型全校性的活动可争取社会赞助并向校团委提出活动经费立项申请。
第四十八条 社团经费来源
(一)收缴会费:会费根据纳新形式采取一次或多次收缴,收费标准须经社团部审核报校团委同意后方可收取;
(二)社会赞助:学生社团经社团部审核报校团委批准后,可接受社会赞助。赞助单位必须是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活动经费:社团举办全校性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活动,可以向校团委立项申请经费。
第四十九条 学生社团财务应在校团委的指导下,由社团部统一管理。社团部财务专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采用收付记账法,设置简易账簿(包括日期、科目摘要、收入、支出、余额、经手人等),遵守财务制度,接受社团部的监督;
(二)将资金来源、去向逐项登记清楚,并有相应原始凭证;
(三)实行凭票报销制度,报账须持正规收据或发票等有效凭证。如发现经费使用报销中有弄虚作假等违反财务纪律的行为,除追缴违规金额外,追究其当事人的责任;
(四)定期向学生社团公布财务使用情况,并接受全体社团的监督;
(五)在社团部财务专员换届时,做好财务交接工作,并将账本交至下一任财务专员。
第五十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严格执行社团经费专款专用制度,只能用于内部管理和活动组织上。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社团解散时,其财产归属由社团部按照社团章程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未经批准,所有社团一律不允许以任何方式为任何经营性单位宣传。未经批准,所有社团一律不允许与校外任何团体签订协议、接受赞助。违者将追究社团及社团负责人责任。
第五十二条 社会赞助经费数额、物品数量必须向社团部如实上报,赞助单位所提供的赞助经费、物品由社团部管理,原则上保证专款专用。
第五十三条 社团部将对各学生社团财务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学生社团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将予以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以学院、团委、社团部、社团名义寻求社会赞助的;
(二)寻求社会赞助过程中有损学院、团委、社团部、社团形象的;
(三)虚报赞助单位赞助经费、物品的;
(四)暗中收受回扣的;
(五)其他弄虚作假、违反学院相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对未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的学生社团,社团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注销该社团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按照学院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 学生社团会标使用及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 会旗、会徽、会标、会员卡设计
(一)社团名称的文字部分(包括中英文名称)必须与社团在《社团年度注册表》上使用的名称相同,不可擅自改动或去掉“学生”字样;
(二)尊重且不得随意篡改闽南科技学院校旗、校徽、校标、校训图案、文字等。
(三)社团会旗、会徽、会标、会员卡设计应遵循社团部相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使用及管理办法
(一)社团会旗、会徽、会标、会员卡在设计完成后应将设计方案报送社团部,经社团部检查合格后,以电子版形式在社团部备案后,方可制作;不合格者,由社团部提出修改意见,直至检查合格;
(二)经检查备案后的会旗、会徽、会标、会员卡可在校内外已通过审批的活动中使用;
(三)每个学生社团只允许使用一套会旗、会徽、会标、会员卡,要求色调统一;其中,会旗可以有不同规格尺寸;
(四)社团会旗、会徽、会标、会员卡在使用中不可僭越校旗、校徽等;
(五)社团会旗、会徽、会标、会员卡不得随意污损或丢弃;
(六)社团会旗、会徽、会标、会员卡更新周期不得短于一自然年,更新须向社团部提出申请,并重新履行第(一)条所述程序。弃置不用的会旗、会徽、会标、会员卡须上交社团部统一管理;
(七)拟制作会旗、会徽、会标、会员卡的社团全年可以申请设计检查;
(八)凡违反以上规定的社团,社团部将酌情进行处理。
第十章 学生社团刊物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 学生社团刊物,是指有固定名称、版本、有顺序编号、定期或不定期出版、用于学生社团内部指导工作、对外宣传活动、交流经验、交换信息的非正式出版的报纸和期刊。社团刊物由社团部进行统一管理,社团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本社团指导教师、社团部审查后,报校团委同意,进行注册登记。
第五十八条 学生社团创办刊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积极的为社团建设和发展服务的宗旨;
(二)有确定的主办单位、明确的内容范围及编辑方针;
(三)由本社团指导教师担任主审;
(四)刊物中摘抄内容字数不得超过刊物文字的30%;
(五)须自筹刊物编印过程中的各种费用;
(六)刊物内容健康积极,符合各项国家法规、学院管理办法和其它文字内容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学生社团创办刊物,应在符合前款的情况下,由学生社团负责人向社团部提交申请及经费预算报告,申请上应写明刊物的名称、宗旨、主办单位、主编、主审的意见、资金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联系方式等。经社团部批准后注册登记。此后,学生社团方可开始征稿、筹集经费等有关出版刊物的准备工作。学生社团编辑每期刊物应印制样刊一份,上有刊物主编、主审教师的书面意见,交社团部审批同意后,方可正式出版。
第六十条 学生社团出版刊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刊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院管理办法以及可能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二)学生社团刊物的发行不能超出所申报的发行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售、征订;
(三)学生社团刊物出版时必须印有主办单位、出版日期、主编姓名、主审教师姓名及承印单位,并送交2份到社团部存档;
(四)学生社团刊物因接受赞助而需为赞助单位做宣传时,仅限于出现赞助单位及其主要产品的名称,禁止为其提供任何形式的广告服务;
(五)学生社团刊物仅限于校内宣传和交流,不得在校外公开陈列买卖,如需要与校外单位或个人交流的,须经校团委同意;
(六)已经登记后的学生社团刊物其名称、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资金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联系方式中如有变动,需及时到社团部重新登记后,方可按改动后信息出版刊物。
第六十一条 社团部有权对违反规定的社团刊物,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停刊整顿、没收、直至取缔,并对社团及主要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学生社团使用学院教室等活动场所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社团使用学院教室等活动场所须到社团部办理审批手续,由社团部审核并报学院教务部批准。擅自占用教室开展活动者,所造成后果由社团自行承担。
第六十三条 办理使用教室等活动场所需手续如下:
(一)申请人需填写《社团活动场地借用申请表》,填写内容务必详实、准确,由社团部审批。若举办讲座,报告主讲人为校外人士,须另附其个人简历一份和演讲稿由社团部审批后,上交存档;
(二)将申请表交学院教务部,由教务部安排教室。
第六十四条 学院社团应自觉爱护活动场所的公共财物,若社团使用不当造成的各种损失,由社团自行负责。
第十二章 学生社团网络管理规定
第六十五条 学生社团一般不建立独立的社团网站,网络宣传统一在校团委网站“多彩社团”、“校园文化”等相关栏目进行。社团确须建立网站(主页)须向社团部提交申请报告并附该网站(主页)的样本打印稿一份,由社团部审核并报校团委审批后方可传送到网上,并向校团委和社团部提供管理员密码并授予最高管理权限。
第六十六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抓好本社团网络安全建设,并对经由社团网站或其他新媒体发布的内容负全部责任。
第六十七条 学生社团网站(主页)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社团主页全部页面必须符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必须遵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执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守中宣部、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等有关和学院对于网络管理的具体要求,严格信息发布的管理审批程序,防止失、泄密等情况的发生;
(二)学生社团没有特殊情况下不得在网站上设立公众讨论式的论坛。各网站负责人需及时向社团部提供详细联系方式,以保证在发现问题时第一时间取得联系;
(三)社团成员不得以学院正式机构名义发布信息,不得将侵犯他人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商业秘密等其它专属权利的内容加以上传、张贴,或以新媒体等其它方式传送;
(四)不得将有关干扰、破坏或限制任何计算机软件、硬件或通讯设备功能的软件病毒,或其它有害的计算机代码、档案和程序等资料,加以上传、张贴,或以新媒体等其它方式传送。
第六十八条 学生社团在其他BBS上申请版面,须向校团委报批,并向社团部上报该版所在位置、版主及版务联系方式。BBS需有专人负责,版主及版务变更时,须到社团部进行登记。
第六十九条 学生社团BBS版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社团版面以活跃校园文化、促进社团发展、加强社团内部交流为原则;
(二)不得开设违反社会公德的版面;
(三)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学院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四)社团版面版主和版务均有义务删除在该版上发表的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学院管理办法相悖的文章,以及涉及色情、暴力等不健康图片和内容;
(五)对加入BBS的人员,资料需填写详实,对不合格人员,需及时清除;
(六)社团负责人需对BBS的内容负直接责任,同时,负有说明学院相关管理办法的义务。
第七十条 学生社团开通新媒体(微博、微信、QQ空间等),须向社团部报备,并上报社团新媒体、链接、新媒体负责人联系方式。社团新媒体需有专人负责,若负责人变更时,须到社团部进行登记。
第七十一条 学生社团新媒体管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社团新媒体内容以活跃校园文化、促进社团发展、加强社团内部交流为原则;
(二)不得发布违反社会公德的内容;
(三)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学院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四)社团新媒体不得发布或转发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学院管理办法相悖的文章,以及涉及色情、暴力等不健康图片和内容。
第十三章 社团奖惩制度
第七十二条 惩罚措施:警告、限期整改、强制解散(取缔)。
第七十三条 社团部对违反规定的学生社团,有权予以警告等处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社团将予以警告,连续警告两次的学生社团,社团部有权将其解散,被勒令解散的社团,社团负责人承担善后责任。
(一)一个学期内开展少于两次社团公开活动;
(二)一个学年内无一次会员大会;
(三)财务申报混乱,账目不清;
(四)负责人累积三次无故不参加社团部例会;
(五)未经校团委、社团部批准,而产生社团负责人;
(六)招收新会员、开展活动、寻求社会赞助、出版刊物、新媒体建设未提前报批;
(七)逃避社团部对社团活动、会员大会、选举大会、成立大会的监督和考核。
第七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社团部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直至取缔。
(一)无正式负责人、组织机构、社团指导教师的;
(二)机构疏于管理,活动组织不力,会员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规校纪,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影响恶劣的;
(五)利用社团从事以营利为目的活动的;
(六)侵占、私分、挪用学生社团资产或接受捐赠资助的;
(七)盗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的;
(八)成员盗用社团名义活动的;
(九)整改期间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第七十五条 学生社团每学年进行考核,该学生社团于三年内有任意两年及以上年份的考核评定符合以下列条件之一,社团部将对该学生社团执行直接解散:
(一)三年内有任意两年及以上年份该学生社团会员人数低于30人;
(二)三年内有任意两年及以上年份该学生社团“十佳学生社团”考评位于后5%;
(三)三年内有任意两年及以上年份该学生社团未举行过活动。
第七十六条 申诉和复议
(一)社团部对社团的处理,应当做到秩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社团负责人,并通知挂靠(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社团负责人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二)社团部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社团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对社团作出强制解散(取缔)处分决定,应当由社团部审核并报校团委批准;
(四)社团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社团部提出书面申诉;
(五)从处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社团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七条 “十佳学生社团”评比每学年评选一次,根据社团部相关规章制度进行,评比分为社团综合材料考评和社团年度工作汇报两个阶段。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闽南科技学院学生社团。各学生社团的章程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凡以前规定和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即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闽南科技学院社团管理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