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社团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和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学校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为加强学院学生社团工作,规范管理,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5号)及学院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指经过学院正式审批成立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是指导学生社团开展各类活动、保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教师,负责对学生社团进行思想教育、业务培训、组织建设的工作指导。指导教师工作是学生社团正规化建设的必备条件,是对全院学生开展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手段。
第三条 学院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社团指导教师聘任
第四条 社团指导教师的聘任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品德高尚,关心学生成长;
(二)具有一定的学生工作经验,热爱学生社团工作;
(三)熟悉学生社团工作,并且对社团工作有着自己独特的见解;
(四)具有适应工作的健康体魄。
第五条 社团指导教师原则上从本院教师中选聘,如因专业、特长或学院需要,也可以从校外进行选聘,聘任前由社团管理部门上报学院团委审核批准。
第六条 每个社团原则上配备1-3名指导教师。1名教师最多同时指导2个社团。
第七条 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即社团聘教师,教师选社团。经双方达成一致后,社团指导老师需填写《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聘任登记表》(附件1),报学院团委备案。经学院团委审批,由学院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聘请并颁发聘书。社团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原则上随社团年度注册工作一并完成。
第八条社团指导教师如有变更,需要按照本章要求重新聘任。
第三章 社团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第九条 社团指导教师协助学院团委做好学生社团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融于各种活动中,教育引导学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条 社团指导教师应积极参与学生社团的建设和管理,协助学生社团规划社团发展,并对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更换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社团指导教师有指导学生课外活动的职责,要积极参与、指导学生社团活动,促进社团健康发展。校外重大活动或具有安全顾虑之活动,指导教师应协助做好审批手续,随队指导,进行安全保护及提醒。
第十二条 社团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课外活动时,有责任监督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使用,指导学生社团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社团资金。
第十三条 社团指导教师应定期开展社团培训指导及活动开展等工作,每学期指导次数不少于2次。上级单位临时性布置的活动和工作除外。
第四章 社团指导教师工作考核和奖惩
第十四条 社团指导教师的考核由学院团委负责考核,每学年考核一次,考核成绩合格以上者将获得一次性给予的指导补贴及可参评“优秀社团指导教师”。
第十五条 学院每年进行一次“优秀社团指导教师”评选,对工作出色、成绩显著的社团指导教师颁发优秀证书并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院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解聘社团指导教师:
(一)社团指导教师没有履行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工作职责;
(二)学生社团对指导教师不满意,且理由正当、事实无误;
(三)社团指导教师不能胜任或不适合社团指导工作、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如原社团指导教师经学院批准被解聘的,社团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章重新聘请指导老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共青团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委员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聘任登记表.doc
2.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工作记录卡.doc
共青团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委员会
201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