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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学生会
时间:2021-09-09 21:30   来源:    作者:   

             

                        

                                        姚冬梅(主席)                                

闽南科技学院学生委员会章程(修订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党的领导和团的指导下,为进一步明晰学生会组织的基本定位和职能,推动学生会组织规范管理、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依据《高校学生会组织章程制定办法》、《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则》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闽南科技学院学生委员会(简称校学生会)是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上级学联的指导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群众性组织,是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主要桥梁和纽带,是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方面。

第三条 校学生会的宗旨是深入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六个坚持”和“三统一”的基本要求,坚持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坚持以学生为本,坚持为了同学、代表同学、服务同学、依靠同学,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围绕学校党政中心开展工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将广大同学最广泛最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为把我校建设成具有侨乡特色、在海峡两岸有影响力的高水平应用型本科高校而不懈奋斗。

第四条 校学生会的管理方式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校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对青年学生工作的重要指示,以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为目标,在党的领导、团的指导下,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紧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努力成长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青春力量;

(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沟通学校党政部门和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各种正规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和民主管理,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四)帮助和指导院(系)学生会开展工作,积极加强本校与外校之间的联系和交流,促进各个学生组织之间的健康平稳发展;

(五)规范学生干部管理,强化学生干部的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奉献意识,更好推进学生干部转变作风,坚决抵制和克服脱离广大同学的倾向,以实际行动做好广大同学的表率,赢得广大同学的信赖;

(六)组织学生开展思想教育活动、学习活动、文娱活动、校园公益劳动等服务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学生校园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 校学生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七条 校学生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承认并遵循《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二章 会员

第八条 校学生会实行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结合制。

(一)凡闽南科技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承认校学生会章程,不分年龄、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政治面貌均可入会成为个人会员;

(二)各二级学院学生会、各班委会为校学生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会员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同时享有被选举权(受学校处分者除外);

(二)会员有权通过校学生会信箱、建言献策等合理途径对校学生会存在问题提出建议并要求答复;

(三)会员对校学生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四)会员有权要求校学生会支持和保护其正当权益,校学生会将通过各种渠道,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建议、要求和意见。

第十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牢牢坚持党性原则,牢牢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认真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等教育发展和人才培养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二)遵纪守法,遵守校规校纪,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三)遵守校学生会章程,执行校学生会决议,维护校学生会声誉,积极参加校学生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校学生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理解并配合各级学生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一条 对违反校学生会章程,违反校规校纪的会员,校学生会有向学校申请给予处分的权利。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 闽南科技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校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三条 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报请校党委和省学联批准,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学代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治理,合理有序地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院(系)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分配由上届学生委员会讨论决定,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院系、年级及主要社团,其中非校、院(系)级学生会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各院系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院(系)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

第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一)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品德和责任感,品行端正,积极上进;

(四)能够真实充分反映同学诉求,积极热心表达同学意愿。

第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一)通过符合学生会组织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第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学生,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十九条 闽南科技学院学生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学生代表大会的权力。

第二十条 学生委员会由当选为委员的会员组成,每届任期一年,学生代表大会提前或推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学生委员会委员由于离任、毕业等原因不再担任学生委员会委员,则由所任职务的继任者接任学生委员会委员;由于违反国家、学校、学生会相关规定不能担任学生委员会委员,由该组织另推举人选进行差额选举增补进学生委员会。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代会召集,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才能召开。

第二十一条 学生委员会的职权:

(一)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代表全校同学对学生会工作进行监督;

(三)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新一届常任代表;

(五)筹备和召开下一届学代会;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任代表会议为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三条 常任代表会议的职权:

(一)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监督评议章程实施和学生会工作;

(三)召集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

(四)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选举决定学生会主席和主席团成员调整事项;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常任代表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二十四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向大会公告,并须在校团委的指导下予以确定后经校党委和省学联批准,由不超过5名主席团成员组成。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的职责:

(一)主席团在学生工作中严格执行学生会章程;

(二) 负责主持学生会的全面工作,制定学生会的总体工作计划,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学生会工作实行集体领导;

(三)主席团对内主持学生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外代表学生会开展活动,并通过主席团会议等形式,决定学生会的重要工作与活动安排;

(四)负责学生干部的考核,各部门工作的考核,干部培训及评优推荐等工作;

(五)主席团负责主持召开学生会主席团会议、学生会各负责人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讨论制定学生会工作计划、决定、布置各项工作;

(六)负责学生会内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

(七)对学生会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严格按照学生会章程进行处理;

(八)完成学生会其他重要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 校学生会因工作需要,设置办公室、权益服务部、文体部、宣传部4个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实行部门负责人负责制,各部负责人对主席团负责,在工作中受主席团领导。

第二十八条 职能部门负责人通过公开竞聘方式产生,由主席团提名,委员会表决通过,任期与主席团对应。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九条 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是各学院学生会、班委会。校学生会明确建立学生会组织“学校、学院、班级”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明确校学生会对于学院学生会、班委会的指导职责。

第三十条 各学院学生会职责:

(一)各院学生代表大会召开周期为一年,院学生会主席由各院学生会代表大会或全体大会选举产生;

(二)院学生会组织机构由各学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学院学生会应自觉接受各学院党组织、校学生会的领导和各二级学院团委的指导;

(三)院级学生会换届换任及主要干部变动必须及时向校学生会申报备案;

(四)各院学生会有责任协助校学生会开展工作,有义务及时向校学生会汇报情况,每年至少1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向校学生会进行工作报告及意见建议。

第三十一条 各班委会职责:

(一)班委会由全班大会选举产生,接受所在年级党组织的领导,可对学生会工作进行监督和建议,并积极配合学生会开展工作;

(二)班委会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班委会应该团结全班同学,保证校学生会、院学生会各项工作和任务的落实,并根据班级具体情况,依照规章制度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人员录用:

(一)本会人员的聘任均采取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本会人员均采取公开招聘、投票选举的方式选拔;

(三)招聘范围为闽南科技学院全体学生。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会干部一经聘任,应在工作中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必须严格遵守学生会各项规章制度,各司其职,恪尽职守。其工作受学生会主席团监督,每学期需配合考核工作组进行综合评定、考核。

第三十四条 考核制度:

(一)考核以每一学年为评定范围,综合考察部门及个人在这一阶段工作情况及为学生会所做贡献的大小;

(二)考核分为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

(三)考核成绩作为奖惩决定、任职聘书发放及学年综合考评社会工作分加分的重要依据;

(四)各学院学生会考核办法可以参照校学生会考核制度根据各学院实际情况自行拟定,需各二级学院团委审议通过,交由校学生会主席团备案,院学生会考核由校院合作开展。

第三十五条 各级学生会工作人员如要求辞职,需正式提出申请,分别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或各院学生会主席团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予以辞退:

(一)思想作风不端正,不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不服从上级领导,不接受学生会和主席团监督的;

(二)生活作风不端正,严重影响学生会声誉,在同学中产生不良影响的;

(三)在年度考核中,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四)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调动安排的;

(五)任职期间上一学期学习成绩出现不及格的;

(六)考试中有舞弊行为,受到学校处分的;

(七)在本职工作中,有两次以上严重失职或不按时完成工作的;

(八)在竞选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例会制度:

(一)学生会及其下设部门要不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及时布置各项工作及传达学校的各项决定;

(二)临时会议根据具体工作需要,由学生会主席团或各部门负责人及时组织召开。

第三十八条 述职评议制度:

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校团委等共同参与的评议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会档案制度:

(一)人员档案:学生会全体正式成员,都将设立正式档案,由校学生会备案,学生会经历可记入个人档案;

(二)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校学生会各部门负责人每学期负责撰写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交由校学生会主席团审议通过,交至两委办公室存档。各院学生会可参照校学生会相关规定执行;

(三)会议记录:学生会召开的会议要求有详细的会议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会议内容),以便查阅;

(四)大型活动的相关记录:校(院)学生会组织的各种活动都要求进行相关的策划安排和活动总结,并归入校(院)学生会档案。

第七章

第四十条 学生会经费来源:

(一)校学生活动专项经费;

(二)相关单位辅助经费;

(三)其他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所有财务账目均接受闽南科技学院财务制度的审核。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会必须依据本章程制定财务制度细则,经全委会讨论通过有效;每学期初及学期末,学生会必须向全委会汇报本届经费使用情况。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闽南科技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闽南科技学院学生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闽南科技学院学生委员会

                             2020年10月14日

 

 

 

上一条:学生权益服务部